检察机关鉴定主体将实行系统内统一的管理制度
作者:张学锋 杜萌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6-12-18 10:01:00 点击: 1050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将实行系统内统一管理制度。这是记者从15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技术部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根据《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审核、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及处罚等。鉴定机构可以申请登记的鉴定业务主要包含: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以及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由高检院增加的其他需要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 根据《规则》,鉴定机构可以受理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会议明确提出,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超出登记管理范围的业务和人员,要坚决不报、不批。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在社会鉴定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个人,必须在向检察机关申请资格登记的同时,将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一并上交登记管理部门;对已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必须作注销登记和公告后,才可申请登记。(记者张学锋 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