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和反复多次的争论之后,12月18日,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有了结果,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该类型案件暴露出目前社会救济体系和相关法律的盲点。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余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开庭审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了当日庭审。

原告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被告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被告同时提出原告对该实施细则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该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这种救助是指提供食物、住宿条件,并不包括民政局可以原告身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对法院裁定结果,高淳县民政局签收人当即表示不满意,并将研究后提出上诉事宜。

据悉,湖北伍家岗区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