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家犬如果管理不善,撞伤或者咬伤他人,则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受害人或第三人对伤害结果无过错,饲养人都要负赔偿责任。12月18日,养狗人仇某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赔偿原告季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169.57元。

2006年3月13日,季某骑车去接外孙放学,途经仇某宅后时,仇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撞到季某的自行车前轮,致使其跌地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季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法庭查明伤人之狗是仇某儿子所有,但平时由仇某饲养和管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仇某无相反证据证明伤人之狗非为其所养,又无证据证明季某造成的损害系其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故仇某应当对季某因狗致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