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应该分一半的财产吗?就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件简介:小王(男)和小李(女)于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起诉离婚,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子(A房屋),是2007年1月6日(婚前)双方与甲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房屋总价88万元,首付由小王出资62万元,另有26万元由小王公积金贷款15年,产证登记在小王和小李名下。截止到起诉离婚时小王还有22.5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现要求法院离婚分割此房产。

争议焦点:小王称首付款62万元是其向其母亲所借,并且出具了2008年9月10日长宁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份证明62万元是向其母所借,那么62万元是小王婚前的个人债务,小王用此款购买了A房屋,贷款也由小王还,所以A房屋应该是小王的婚前财产。小李认为,购房时首付是小王的父母付的62万元,但是应该是对小王和小李的赠与,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有债务也是小王的个人债务,而房子应该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屋是小王和小李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结婚当天登记在二人名下,故A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小王出具的调解书证明62万元是小王婚前向其母所借,小王应承担还款义务,而此借款用于支付A房屋首付款,应视为小王用其婚前财产出资,小李认为是小王父母对双方的赠与缺乏依据。考虑到该房贷款人是小王,且贷款尚未清偿,故A房屋归小王所有,由小王给小李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应考虑首付款系小王婚前财产及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根据房屋的现有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酌情确定。判决小王应给付小李房屋折价款28万元。

律师观点: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房屋加上名字并不是绝对的就拿到了一半的份额,还要看房屋的出资、来源、首付款比例、婚龄等综合考虑,此案房屋虽是共同购买且房产证是二人名字,但因有证据证明首付款大部分都是男方支付,男方公积金贷款偿还,结婚时间较短等综合原因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判给女方房屋现值的20%左右折价款。所以,女方上名字会被认定有份额,但份额不一定象老百姓想的一人一半,没出资对房屋没贡献的一方可能一半都支持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