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刘某、郑某、李某系淮阴区供电公司抄表工,被告人熊某原系供电公司工人。因熊某善于通过表箱窃电,2004年至2006年间,顾某等4人分别伙同熊某为陈某、董某等经营工厂、饭店、浴室的13名个体老板“省电”。他们采取打开表箱调节用电度数的手段,共计窃电49起,价值9万余元,熊某及顾某等4名抄表工均从个体老板手中获利。检察机关认为,上述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18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刘某、郑某、李某系淮阴区供电公司抄表工,被告人熊某原系供电公司工人。因熊某善于通过表箱窃电,2004年至2006年间,顾某等4人分别伙同熊某为陈某、董某等经营工厂、饭店、浴室的13名个体老板“省电”。他们采取打开表箱调节用电度数的手段,共计窃电49起,价值9万余元,熊某及顾某等4名抄表工均从个体老板手中获利。检察机关认为,上述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18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