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问题能否司法救济

我作为浦东新区84选区的选民,在2006年浦东新区人民代表换届选举中,承蒙厚爱被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忝列84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22人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委员会(简称“选举委”)也已于1127日予以公告。但选举委于127日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3人)已不见我的名字,也未并告知我参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程序(不知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即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浦东新区84选区应选代表2人,正式代表候选人3人),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如何确定多数选民的意见,何种显示形式阙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为什么不采用预选方式?)。 我对选举委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有疑,故向浦东人民法院起诉。诉选举委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违法,请求判令选举无效。但法院告知不受理,也不给裁定。 我想,向方家求教,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救济渠道,特别是司法救济?有没有?如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受理,或立法上是否可以考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