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护人员走路时不慎撞倒放置在病房走廊的氧气瓶,氧气瓶倒地砸伤该陪护人员,拍片报告左侧股骨颈骨折,双方发生争议。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进入医疗场所的患者以外人员有无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医院无疑是特定的公共场所。医院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什么? 一是,建筑物设计、施工、布局必须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各项规范的规定。 二是,按规定配备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能够随时使用状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是,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符合规定。 四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要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不致掉落伤人。 五是,医疗设备要按规定放置,定期维护保养,杜绝医疗设备出现漏电、不按指令、不按设定参数运行等。 六是、医疗机构内如电梯、自动扶梯、喷泉的水池、锅炉、湿滑的走廊、卫生间等场所及设施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说明和警示。 七是,医疗机构内发生治安事件时,应当予以及时制止。 八是, 对受害人及时给予必要的救治,避免因救治不力致损失的扩大。 如何判断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是用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医院规章制度来衡量; 二是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达到通常善良人的一般程度。 就本案来说,按照医用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氧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事发医院把氧气瓶放置在通行的走廊过道上,放置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陪人在走路时疏忽大意,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也是摔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