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与施工方的这一约定,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为无效。理由如下:

一是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一般包括工期、质量、价款等内容,而鲁班奖是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最高质量奖,从严格的法律性质讲,该奖所依附的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行业领域所鼓励的标准。在招标合同已经约定工程合格标准的条件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的做出这种承诺,形式上,是加重了承包方的义务,实质上。是已经改变招投标合同的内容。

二是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如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前述,发包方与施工方的上述约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