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停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xx,男,汉族,xx岁,住湘潭市xx区xx巷xx号。

请求事项:

停止对申请人房屋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赵xx因不服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06雨)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湘潭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受理,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拟在近期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认为,本案尚在行政复议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当事在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在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因本案还在行政复议之中,潭行罚字(2006雨)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贵府查清事实后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贵院又依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拆除),那么,由于房屋属于特定物,因而无法执行回转。为此,特向贵院请求停止对申请人房屋的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


代理人:陈优律师


20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