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湘潭市中心医院病历记录、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

证明内容:1、xx住院18天;

2、出院时未康复。

证据二、湘潭县锦石乡卫生院病历、住院病历单、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

证明内容:1、xx住院10天;

2、出院时未康复。

证据三、市中心医院影像学科报告书

证明内容:病情较前有所好转,但未完全康复。

证据四、岳塘区劳动局证明

证明内容:200599日,岳塘区劳动局曾就此主持调解。

证据五、岳塘区司法局2005922日指派调解书

证明内容:xx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妥善处理此事。

证据六、《协议书》

证明内容:xx于2005415日与xx签订该《协议书》,将新建住宅承包给xx施工。

证据七、《承包合同》

证明内容:xx将上述住宅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xx。

证据八、《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附被调查人xx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1、xx于200592日在工地做事受伤;

2、xx将工程总包给xx,xx又将其中的泥副工分包给xx;

3、xx、xx、xx共出医疗费5200元。

证据九、市中心医院医疗住院结算专用收据、门诊收款收据

证明内容:xx在市中心医院共花费用7986.49

证据十、湘潭县锦石乡卫生院医药费收据

证明内容:xx在该院共花费1526元。

证据十一、市法检医院收费票据

证明内容:xx在该院共花费282元。

证据十二、交通费票据

证明内容:交通费共计422元。

证据十三、湘潭县锦石乡卫生院证明

证明内容:后期治疗费还需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