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铝业有限公司:

我们受浏阳xx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xx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收取浏阳xx公司2万元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浏阳xx公司于2005118日按贵公司的要求,向贵公司交纳了2万元氧化铝袋投标保证金,收据号码为4409770。在招投标过程中,浏阳xx公司以12.5/个的价格成为最高报价者,但贵公司的标底为12.8/个,根据贵公司制定的《氧化铝袋投标规程及会场纪律》第一条“投标规程”第6款的规定,浏阳xx公司的最高报价12.5/个低于贵公司的标底12.8/个,此次招投标无效,应改日重新招标。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公司《氧化铝袋投标规程及会场纪律》第一条“投标规程”第3款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在招标会结束后全额退还浏阳xx公司交纳的2万元投标保证金,但时至今日已有半年有余,贵公司仍然没有退还。

为依法维护浏阳xx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贵公司的责任进一步扩大,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积极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否则,我们将根据浏阳xx公司的授权代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将由贵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最后,我们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能就此事给予明确的答复,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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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陈 优

200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