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湘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由于市xx基建办既非法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非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其他组织,其缔约能力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而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对外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市xx综合服务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所以本案中曹xx与市xx基建办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其属无效合同。

二、xx公司向雨湖xx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作为《房屋购销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xx公司对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xx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代理人在开庭前到房屋现场调查,发现本案中曹xx所购买的门面已被市xx基建办重复售予一个叫朱xx的人,朱xx又将该门面对外出租,因而回购该门面在法律上难以实现。

四、根据雨湖xx保险公司发出的《关于限期还清购房贷款的通知》,雨湖xx保险公司最迟应在2004820日之前要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雨湖xx保险公司直到2004102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过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xx公司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免除。

五、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承诺书》有效,xx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免除,但雨湖xx保险公司在起诉前仅替曹xx向市xx银行xx分理处偿还了很少一部分贷款,所以雨湖xx保险公司对xx公司的债权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将这种期待债权转化为现实债权后方能要求xx公司清偿,故雨湖xx保险公司现在起诉xx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雨湖xx保险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湘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陈优

00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