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那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如何行使监督权,即如何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

第五,如果侦查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故意追诉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作者于书峰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