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中 双赔和单赔的法律分析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施素芳
[内容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相竞合的情况,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双份赔偿。但是,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伤时,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是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或是双份赔偿劳动者呢?说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只能获得单份赔偿。 [关键词]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竞合 双份赔偿 单份赔偿
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情形时常可见,这主要发生在劳动者在上下班或工作途中遭遇车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到底是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提起民事赔偿呢,还是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向单位主张工伤事故赔偿呢,还是同时主张呢?笔者认为,要搞清这个问题,对前述二者的区别、联系及现行法律规定作一番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两者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 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两者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①两者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两者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管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而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两者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两者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没有该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未履行协议的,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两者赔偿的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获得赔偿项目及内容是不同的。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种类 工伤保险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根据竞合的原因不同,又可细分为法规竞合和责任竞合两种状况。法规竞合仅指同一损害事实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处理。责任竞合则不仅法规竞合还需同时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也就是说同一主体,针对同一损害后果,依据不同的法律会同时承担不同的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只存在法规竞合,而没有责任竞合。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不仅法规竞合而且责任竞合。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个种类: ①选择方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②取代方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③兼得方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补充方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三、我国工伤赔偿法律救济模式的发展状况 我国工伤赔偿法律救济经历了单一模式、取代与责任竞合模式、兼得模式的发展历程。 1、单一模式,即劳动者发生工伤只能请求劳动保险救济,没有侵权责任救济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行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即劳动者发生工伤通过劳动保险制度给予救济。1957年,国家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公布了14种职业病名单,规定职业病与工伤给付同等待遇。1969年,劳动保险资金从全国统一实施和调剂改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和给付,劳动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这一单一的救济模式一直延续至1996年。因我国建国后民事法律缺失,侵权法几乎处于空白,故不可能涉及到工伤的民事侵权赔偿问题。 单一的救济模式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工伤劳动者及时提供了医疗救治,保障了工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其家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弊端也显见,因未实行社会统筹,社会共济和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的作用缺乏,尤其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80年代后,由用人单位负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明显滞后于社会转型的发展。 2、取代与补充模式,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先期承担了工伤保险金,即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是由第三者的人身伤害造成的,采用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补充模式解决。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这一规定使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改变了过去多年来实行的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给付的单一模式,使我国的工伤保险与国际惯例和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相同,符合工伤保险设置的理论,用人单位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 对因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工伤,采用的是补充模式解决。《试行办法》第28条对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了在发生竞合时处理的顺序及责任如何承担。根据该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应先向侵权者索赔,不能首先要求工伤保险救济,只有在侵权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时工伤职工才能主张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职工获得的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给付待遇标准时,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补足。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这一救济模式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实行的是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责任的补充模式。 3、兼得模式的出现 我国2002年先后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突破了工伤保险中不重复享受权利的原则,规定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在提起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亦可通过民事侵权法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即采用兼得模式。最高院《人损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得更为具体。 四、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现阶段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处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竞合,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 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混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存在法规竞合,而没有责任竞合时,即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但是,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不仅法规竞合而且责任竞合时,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即劳动者只能获得单份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固然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即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状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双份赔偿;但是,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伤事故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因此,当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只能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得到赔偿,显然不利于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充分保护。笔者建议相应提高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其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协调,增加的赔偿部分可通过提高工伤保险费率和实施工伤再保险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