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优势地位作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公司小股东的决议。公司小股东可利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自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这是关于瑕疵公司决议的规定。通常人们把那些虽然在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但在形成过程中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都称为瑕疵公司决议,从性质上说,瑕疵公司决议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可能是违反了公司章程;从表现形式而言,公司决议的瑕疵既可以是程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上的。

一般而言,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了股东权利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非法剥夺了股东的固有权利大股东非善意地为公司利益作出决策小股东参与分配请求权的取消以及小股东认股权的排除等,均应视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而且自始无效。

而召集程序违法是指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法定的召集方法和程序,致使小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并在其中行使表决权。例如,会议的召集通知未发送公告方式不合法召集期限不足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未将会议的审议事项在通知或公告中写明等;决议方法违法是指股东会通过决议时的表决方法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股东会对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特别多数通过的事项采取简单多数的普通决议方法予以通过等。

如果公司决议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在小股东可以在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决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