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7日 星期四 20:25

大家关注的 张A某诉陶B某侵权赔偿案今日上午在区法院开庭。原定开庭地点在第十法庭,因参加旁听人数多,临时改在三法庭。

原告张A某及其代理律师到庭,被告陶B某的监护人陶 C、龙叶凤,第二被告李洪军到庭。陶B某因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到庭。我代理陶B某出庭应诉。

庭审开始,原告律师宣读张A某起诉状,仍坚持要求陶B某向张A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增加了赔偿要求。

我代理陶B某发表了四点答辩意见:

1、《陶B某才艺发展之路》不能说是张A某"亲自制作",而应说是张A某"擅自制作"

2、原告在《陶B某才艺发展之路》中的陈述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片面性,与事实差距很大。

3、原告诉称"201059日(陶B某)做客节目时,当众声称是自己及其父亲未经人帮助而拜认了为义父。" 以此说陶B某侵权不能成立。

4.。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送出光盘后竟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与事实相反的陈述。" 这不符合事实。

最后结论是:"综上所述,陶B某从来没有过对张A某侮辱、诽谤的行为。张A某擅自制作了《陶B某才艺发展之路》的光盘,把自己吹嘘成陶B某的救星,并自我陶醉在这套光盘中。当看到别人不按照他设计的口径说时,张A某感到失落。这完全是张A某自寻烦恼,与陶B某无关。陶B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希望张A某能够撤回诉讼。"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我方认为有些证据是无效证据,有些证据是为张A某摆功。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陶B某有侵权行为。

我方也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签名的证言由我代为宣读。社经理王海亲自出庭作证。其他十一份证据为陶B某的过去获奖证书、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证明陶B某走红在先,张A某介入在后。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律师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原告张A某继续陈述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被法庭制止。

我以被告律师身份发表四点法律意见。

1.原告要求陶B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

2. B某在电视台做节目时没有提及张A某 不能认定侵权行为

3.A某不是陶B某的引师 陶B某说的是事实

4.被告陶B某从来没有利用网络侵害张A某名誉权的行为

最后意见是:"综上所述,陶B某电视台做《义子小陶B某》节目时说的都是实话,该节目没有涉及张A某的言辞,陶B某在网络上也没有发表过涉及张A某的言辞,陶B某对张A某散发的光盘中的不实之词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不予理睬不构成侵权。即使陶B某构成侵权,因其未达到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法庭也无法判决陶B某向张A某赔礼道歉。据此,建议法庭动员原告撤诉,如不撤诉,请法庭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我发言完毕,原告律师没有提出第二轮辩论意见。要求和解。

法官宣布休庭,分别征询双方意见。我方意见是,不赔礼道歉,不赔偿张A某一毛钱,张A某必须撤诉才能握手言和。

休庭十分钟后,重新开庭。

原告张A某收回全部诉讼请求,并让他的律师写出《撤诉申请书》。

C上前与张A某握手言和。

记者从远处拍下了陶 C和张A某握手的镜头。

B某的答辩状、证据清单、我的律师代理词,都在我的博客上。以前不对外公开,现在可以对外公开了。欢迎来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