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或其他的政府官等等,均不得随意接受“吃喝”。律师不是官,这方面无人管,可以尽情。

但时间是自己的,身体是自己的,工作要自己做,要自己养家糊口,真正尽情吃喝的时候并不多。有时甚至为了别人,才不得不去“吃喝”。

某位“女能人”引见一个包工头来律师所,谈完案子后非要请我们出去吃饭,当然是由包工头埋单,实在推托不掉。点菜时我们说下午有事,不喝酒。包工头很实在建议女士自己喝,“女能人”摇头。主任示意我喝一点,我说要一瓶,“女能人”说最少两瓶。席间闲谈时,“女能人”说他最喜欢的就是酒,一顿不喝都想。果然,她胃口很好,两瓶酒轻飘飘而下。

一位律师同事讲过这样一件事。某村派四位代表与他谈打官司的事,中午要请他吃饭,他考虑到村里困难而拒绝,四人不情愿离开时他还以为做得很对。后来才知道,因为未请律师没名义报销,四人是空着肚子跑回去的,对他很不满,对村领导说律师水平不高,结果案子泡汤了。所以,但凡单位或某个集体出钱,“吃喝”最好别拒,既显你小家子气,也苦了人家。

以上说明,做好律师不容易,“吃喝”事虽小学问大着呢,不把客户的引见人、单位的经办人招待好,丢掉案子并不奇怪。

也许,这是目前当事人不成熟的表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