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新闻素材:
恋爱不成骚扰对方几年,“野蛮女友”愁煞人——

欲与女友分手,却招来无休止的麻烦, 合肥某单位的王先生第一次恋爱就搅的全家不宁,甚至殃及邻居和同事。

王先生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个女朋友,交往一段时间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即提出分手,不料对方激烈反对。先是无理纠缠,接着哭闹打骂。王先生认识另外的女友后,她竟跑到女位女朋友的单位,打骂对方,砸烂了其摩托车。最后这位野蛮女友,又对王先生的父母,甚至邻居无理骚扰,令王先生苦不堪言,不知如何制止这位野蛮女友的行为。


吕淮波律师评析:
王先生前女友的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据此,其伤害王先生和王先生现女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
2、《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没收”。据此,其砸烂王先生现女友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据此,其在公开场合打骂王先生现女友,不仅是对他人人身的伤害,而且还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本案中的受害人可依据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恢复名誉、停止侵害。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仅限于轻伤),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对行为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