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1):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下同)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60%计算;拆迁房屋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邻近有收益的非耕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