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12万元/公顷。该费用须优先支付属农民个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的,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着物等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2万元/公顷;
  (三)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组织复垦,建设单位支付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着物补偿、耕作土覆盖及恢复农田水利设施补助、减产补助等。补助标准为:第一、二层次水田3.6万元/公顷,旱田、山地3万元/公顷;
  (四)施工临时用地应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1.2万元/公顷支付;第二年继续占用的,按2.2万元/公顷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他水面补偿0.8万元/公顷;
  (六)用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