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四)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在单位无房并经常回家住宿的;
  (五)本人系常住户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服刑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