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被害人财产权如何救济?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据此,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被害人被诈骗财物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无法通过追缴来救济保障。而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被害人被诈骗财物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亦无法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救济保障。

笔者认为,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救济自己的财产权利:第一,在刑事判决时,被害人可要求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自己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被害人被诈骗财物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无法通过追缴来救济保障。据此,被害人可以通过法院在刑事判决时要求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来弥补自己所受的物质损失。第二,倘若经过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依据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

对于第一种救济方式,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见,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时应当主动对于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责令退赔。这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内容的应有之义,而且此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其对于当下缓解社会矛盾、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第二种救济方式,司法解释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经过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可见,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必须先经过第一种救济方式即通过法院在刑事判决时要求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时,方可采取第二种通过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而此时法院是要收取诉讼费的,从诉讼经济效益和切实保护被害人权益来考虑,第一种救济方式最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但是因被告人在刑事判决时的经济偿还能力不足等原因,第二种救济方式是法律在弥补第一种救济方式救济不足时的补救措施,将此种方式引入更健全的民事诉讼领域,从长远的权利得到切实救济的效果来看,将更有利于被害人财产性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