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执行,全国各地相继产生“醉驾入刑”第一人。人们对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处力度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对劝酒是否涉嫌教唆犯罪展开了热烈讨论。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教唆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教唆罪这一罪名,教唆他人犯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实施教唆行为的人,为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劝酒是否构成教唆犯,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首先,其是否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酒驾入刑在客观方面有两个表现,一是醉酒,二是醉酒后驾驶,两者缺一不可,若是仅喝醉了,但没有开车,那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我们来看劝酒的人是否构成教唆犯。一般来说,劝酒的人劝别人喝酒是“有意为之”,可以说是“故意”,但很少有人劝醉酒的人开车。 因此,若其劝人喝酒了,但其看到他人喝醉后,就劝他不要开车,或为其找代驾,那么,这就很难认定其有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故意。
其次,其是否实施了教唆的行为。这要看其是如何劝酒的,是仅礼节性的劝说,喝不喝都可;还是强迫性的,必须得喝;是明知其喝酒后一定得开车还劝,还是酒后就不让其开车了。
因此,劝酒是否构成教唆犯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