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他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深谙法律。因为法律是律师的武器,是律师制胜的法宝,是律师的吃饭家伙。也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爱用一些法律问题来和律师探讨,而不论这些问题是否真的需要探讨或值得探讨。用一些法律问题和律师探讨,最好能把律师问住,然后由他来揭示正确答案,这是他们最喜欢的结果,通过这样的方式,虚荣心能得到极大满足。

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问。说法律肤浅,因为只要能认识字的人都能读懂绝大部分法律条文。法律又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说其高深,因为法律是穷其一生也难以真实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学问。

对法律的理解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制定则非常困难。一部善法,对于个人和国家都是一件好事。而一部恶法,对于个人和国家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制定了善法,还需要人去具体实施,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了善法,对善法要善意地去理解。如果用恶意去理解善法,善法也可能会成为恶法。

律师相对于其他人来说,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会高一些。但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律师的纠结,这种纠结,是因为职业带来的纠结,是因为对法律的熟悉带来的纠结。

一种情况下的纠结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难以被接受。律师的观点要通过受体的接受才能体现价值。这种接受包括被服务对象所接受;被服务对象的相对方接受;被司法机关接受;被相关政府部门接受等等一些情况。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的观点不被接受,体现的是律师的无能,律师应从加强自身休养着眼,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这样的观点不能不说冠冕堂皇。但这样的观点恰好体现了对律师行业知之甚少。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多样的,服务对象希望律师的观点与其需要达到的目的相契合,或者要服务于其目的。如果恰好能达到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在很多情况下,律师的观点也许正好与其目的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就会努力寻找一种结合点,即将法律规定与服务对象的目的结合起来,使其行为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部分地、或者绝大部分地达到服务对象的目的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难以找到这样一种结合点,也许律师的观点就是对服务对象目的的全盘否定。这样的否定从客观上来说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这样的否定避免了法律风险的存在,避免了给服务对象造成法律上的灭顶之灾。但所谓“忠言逆耳”,一些服务对象的观点是我花钱请了你,不是让你来反对我的,而是让你来服务我的。他们除了因为不听律师的劝告,在现实生活中碰得头破血流时才能理解律师的重要性之外,很难理解反对是更好的服务这样的观点。

律师的观点被相对方接受,则是律师价值的更高体现。律师是要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服务对象的相对方观点是根本对立的。但一个优秀的律师要善于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点,提供一种两者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在目前提倡和谐,提倡调解优先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律师谙熟法律的优势,达到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最佳结果。

律师的观点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司法机关的接受来体现价值。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打交道。结合案件本身的情况,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让案件尽早地消化,让服务对象尽早地回归社会是律师追求的重要目标。这样的目标是要通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接受来实现的,这样的实现存在很大难度。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办案观点大多还停留在有罪推定的阶段,只要被公安或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要想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还嫌疑人一个清白存在着来自诸多方面的阻力,有时要达到尽早获得自由的目的,也许还得由律师违心地说服嫌疑人认罪,在认罪的基础上求得变通处理。即司法机关错了,你还得说是对的,否则嫌疑人获得自由的时间就可能会推迟,甚至最终硬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有罪。

而进入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观点能否被法院接受就非常重要。不论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还是律师的职责的角度,律师必须尽可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搜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提出刑事被告人无罪、罪轻、应予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律师的观点在很大程序上和检察机关的观点是冲突的。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不仅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我们国家的公安和检察机关是把打击犯罪嫌疑人放在第一位的,如果律师不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公安和检察机关是很难主动提出的。

在代表刑事被告人的利益与强大的检察机关博弈后,律师希望法院能尽可能全面地采纳自己的辩护观点,认可提供的证据。但很多情况下,法院对律师的观点可能只会采纳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尽管律师的观点可能会很有道理,很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院往往会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否定律师的部分甚至全部观点。

在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律师打交道的司法机关便主要是法院了。虽然检察机关也具有民事案件抗诉的职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启动这种程序的情况并不多见。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而言,原被告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即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在民事案件中谁能取得案件的胜诉或相对有利的处理结果,律师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但正因为民事案件主体的平等性,就决定了双方利益冲突的对抗性。一般而言,只有这种利益冲突达到了一定程度,通过彼此的协商和诉讼外手段难以解决时,才需要司法的介入。用通俗的语言说,就是才需要到法院打官司。

民事案件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很多案件的答案可能不止一个,而且任何一个答案都可以找到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来论述得很充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会用尽自己的手段搜集一些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呈现在法官面前,穷尽自己的法律和生活知识来说服法官接受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会很为难,为难就在于接受任何一方的观点都会让对方利益受到很大损失,他们会努力寻求一种平衡,力图通过双方利益的平衡来使案件调解结案,用法院的文件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叫做“案结事了。”在无法调解时,在判决的过程中,他们也会努力寻找一种平衡,通过适当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也能接受。但这个度的把握很重要,就是说这种牺牲不能超过一种底线,一旦超过了这种底线,案件就会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途径继续寻找一种平衡,直到找到这种平衡或的确难以再找到平衡。

以上处理案件的方式不会让律师陷入纠结,律师的纠结在于一个在法律上显而易见的答案,但通过判决被否定,而律师本身是这个答案的提出者。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仅会责怪法院,他们会把更大的怨气发泄在律师身上,或者说律师法律知识欠缺,或者说律师与法官关系没处理好。归根到底,就是说律师做到了自己所能做的,得到的却是一个显失公平的结果。我想,这样的纠结任何一个有几年执业经历的律师都会有很深的体会。

律师的纠结当然并非仅仅是以上所列举。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叫“律师兴则国家兴”,在很大程度上,律师是作为社会的先知而存在的一个群体,即在很多方面属于先知先觉者。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度,社会的改革往往通过法律的改革来实现,而法律的改革律师往往是始作俑者。我国正在朝这样的方向发展,一个四川律师的提案直接导致了“酒驾入刑”便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因此,一个开明的社会应该给律师更多的话语权,其直接体现便是让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参政议政,在各级人大、政协、党代会中给律师更多的席位。当然,律师的声音在一个阶段所体现出来的,可能会显得不符合主流,但律师的声音往往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律师直接推动公益诉讼、律师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全面解读。律师以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作为一个群体正逐步发挥其应有作用。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们认为,这样的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是以律师为主导的。专职法律顾问由于与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很难在单位制度的完善、法律风险的规避等方面提出具有价值的意见,而律师的超脱性决定了其思考的完整性、全面性,同时,在提出自己意见时的相对独立性。律师执业经历的丰富性、法律实践的多样性也是专职法律顾问不能比拟的。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律师的纠结体现了法治的纠结,体现了我们国家走向法治化进程道路上的曲折。律师的发展史从很大程度上能反映一个国家法治的历史。而律师纠结的解结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化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律师的纠结一定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