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法院网讯 (黄岗) 弟弟黄*承想买一辆轿车,因资金不足向哥哥黄*明借款5万元,哥哥急需资金治病向弟弟要回该笔钱,弟弟不仅不想还款,还称该笔借款是哥哥与其合伙买车,并将该车所有开支及修理费作为合伙开支抵销借款,为此,兄弟对簿公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哥哥黄*明的诉讼请求。弟弟黄*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4年2月21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承和黄*明系同胞兄弟,黄*明为兄,黄*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明支付5万元,黄*承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承。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承支付,登记亦为黄*承,且该车一直为黄*承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承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承支付了3800元,但黄*承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承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争的5万元是借款还是合伙购车款的问题,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承,故应认定该车系黄*承个人财产;黄*明在黄*承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承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黄*承辩解5万元系两人合伙的购车款,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法院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明借给黄*承购买车的借款。因黄*承已经向黄*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承向黄*明借款购买车辆是与其妻韦平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承、韦平平共同偿还给黄*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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