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5日8:56 [来源:洛阳晚报]

一经销商的做法让人生疑;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需谨防商家借协议名义侵权

刘先生家原本是个幸福安宁的家庭,可近期却因一台理疗器打破了这个家的宁静。刘先生的母亲患有骨质增生,一个月前,经人介绍参加了喜来健理疗器授课并免费体验该品牌相关产品。半个月前,他母亲回家说,非要购买价值12950元的理疗器。让刘先生满心疑惑的是,这台昂贵的理疗器能否起到治疗作用,而且要购买这台理疗器,还得事先签订一个协议。

心中不解的刘先生阻止母亲购买,结果被父母视为不孝,家里已经好几天不得安宁了。刘先生觉得,母亲已经是70岁的人了,做子女的谁不想母亲健康,如果该产品真的像父母说的那样神奇,那也值了,可要是达不到预期效果,那一万多块钱不是白白浪费了吗?

刘先生很郁闷,无奈拨打了本报新闻热线求助。

记者暗访:体验者众多

1日10时前后,根据刘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假扮购买者来到了位于西工区唐宫中路影院街街口三楼的一家天寿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料,工作人员把我们挡在了门外,称此地是老年人活动场所,并紧张地问记者“来这里做什么”。记者称想替家里老人选购理疗器,并且说了具体病情后,工作人员才打消疑虑,让一名内部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产品。

走进活动中心,里面至少有五六十名前来体验产品的老人,其中也不乏一些30多岁的年轻人。有七八位老人正躺在大厅一侧的理疗床上接受治疗,另一侧还有很多老人在等候。其间,还有工作人员不停地进行产品介绍,并带领老人们喊着口号,做一些健身运动。工作人员称,这里的大部分人都办了体验卡,凭体验卡领牌可接受免费理疗,每天都会有很多人来体验。我们见到的只是一小部分。

几名体验者告诉记者,他们基本上都是经人介绍过来的,也不用花钱,就当锻炼身体了。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体验者说,他会定期来做理疗,但是否有功效就不得而知了,他并没有打算购买理疗器,听说真正购买的人也很少。

“神秘”协议难得见

工作人员称,喜来健理疗器的主要材料是岫岩玉,经过红外线加热,可以辅助治疗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看到我们是年轻人,又说还有减肥的功效。而在产品宣传单上还说,该理疗器对腰椎间盘突出症、高血压、慢性胃炎、风湿性关节炎、失眠症、便秘、颈椎病、妇女痛经、前列腺炎等都有辅助疗效。工作人员重点介绍说,喜来健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理疗产品,是通过改善人体生理机能达到治疗效果的,所以对任何疾病都有改善作用。

工作人员还说,“喜来健”决不强迫消费者购买,如果消费者愿意,可以一直免费体验。因为买仪器而引起的家庭纠纷、顾客买了产品又觉得没有疗效的情况都曾发生过,所以他们总是在反复确认体验者确实有需要购买时才会出售。有意购买者要先提交一份申请书,如果公司同意,消费者才有“权利”购买,并且同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如果产品售出后使用者发生意外,“喜来健”概不负责。

对此,该工作人员补充解释说,因为老年人年纪都大了,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什么意外,喜来健产品也不是包治百病,如果发生什么意外总不能都推到“喜来健”身上。随后,记者多次询问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提出看一下协议样品,但工作人员总是避而不谈,坚持称还是先带老人来体验一段时间再说吧。我们临走时,工作人员还不忘叮嘱一句:“下次记得带老人过来!”

买前签订协议涉嫌违犯《消法》、《合同法》

律师事务所石克俭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要求签订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石克俭律师解释说,如果消费者和商家所签订协议中的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的,即使消费者同意,其也不产生效力;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则按照一般常理作出解释或者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市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目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在商家宣传过程中,大家应该注意“治疗”和“辅助治疗”两个概念的区别,以免上当受骗;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遇到商家要求双方签订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以免权益受损。

(见习记者 刘黄周 实习生 连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