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出台,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经过笔者仔细阅读分析,总结了以下几个看点:

1仲裁的受理范围有所扩大

就目前来说,劳动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是仍然适用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对《条例》来说,该法明显的扩大了仲裁受理的适用范围,主要从六个方面扩充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尤其要注意的是,本法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及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2、该法延长了仲裁时效

现行《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请的期限是60天,其立法的本义是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争议,但从现实的情景看,因时效太短而散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的实例不在少数,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时效的延长主要考虑了现实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该法将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到了一年,并且还根据现实情况不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要须注意的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在此限,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缩短了仲裁的审理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从劳动仲裁部门立案之日起到仲裁裁决之日最长不超过60天,相对以前的规定,审理期限缩短了超过了1/3

4、仲裁的管辖地得到明确

该法的规定与现行规定区别有: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在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劳动争议无论发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同时分别向上述两地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仲裁的过程中,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基础上,还考虑到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若不提供,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6、该法突出了调解功能

该法第3条从宗旨上明确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为了更进一步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充分突出了该法更加注重调解功能。

7、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全部审理期限算起来差不多一年多的时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恶意用诉讼时间拖案件的实例很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该法从现实出发,在很大程度上能改变现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不再收取仲裁费用的制度

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而该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不再收取仲裁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维权成本,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是非常现实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