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亲近自然”理念的盛行,人们结伴进行户外自助旅行渐渐流行起来,越来越多的驴友自行组织起来,背起背包,周末去郊外爬山、探险。由于是在爬山涉水,旅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故,轻则摔伤扭伤,重则意外身亡。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多学习户外运动知识、增加小心程度来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是希望完全杜绝意外的发生是不现实的,就像吃果冻会使人窒息,过马路会发生交通事故一样,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防不胜防,有关驴友遭受意外伤害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2006年底广西南宁驴友手手(网名)的身亡。最近,我们陕西西安也有一名驴友在秦岭万华山探险时不幸意外身亡。

以下我想通过对同行驴友是否应当对遭受意外伤害的驴友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当前最引人关心,也最为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浅见。欢迎广大法律工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

为了便于更有效的分析,我们将此类户外运动分为野外运动俱乐部内部组织的活动和非俱乐部成员自行组织的活动(即常见的网友自行组织)两大类来逐一分析

第一类 在野外运动俱乐部发起组织的户外旅行中,由于俱乐部本身为一个组织(不论其是否为营利性组织),其依靠会员交纳会费生存,所以俱乐部就应当为其成员提供野外运动的知识培训,为成员间的户外运动活动配备领队,指导出行线路。总之,俱乐部应当为其成员的活动尽到一个组织者应有的责任,提供应有的服务。如果在活动中发生了诸如因在河床宿营被洪水卷走、宿营时无人值夜被野兽伤害等此类因指导不当而引起的人身或财产伤害,俱乐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个人失足摔伤,或者在活动的过程中个人执意要离队自行探险而受伤,那么就要分析当时的具体情况,分清受伤驴友和俱乐部的各自责任,从而得出俱乐部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的结论。

第二类 在网友自行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同行驴友对受伤害驴友的赔偿责任。在网友自行组织的活外运动中,由于户外运动知识的贫乏和户外运动装备的欠缺,这种户外运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最大。为了更能说明问题,我们举一个最为常见的例子:网友甲在某网站发帖,提出周末去一风景秀丽的山谷探险,网友乙丙丁等九人积极响应,大家约定本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因意外原因引起的伤害由本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其他网友无关。大家随后每人交了100元钱给甲,由其负责保管并支付车费、食品、饮料等公共支出。在爬山时,网友丙一不小心失足从悬岩坠落身亡。网友甲及其它八人是否应当对丙 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有人认为网友甲是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八人作为同行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网友甲及其它网友对丙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网友甲在网上的发帖行为仅仅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想法,在性质上属于倡议及建议行为,其他网友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不能仅仅凭其倡议及建议行为而认定其就是活动的组织者,进而应当具备丰富的户外运动知识。其在活动中负责大家的公共费用保管及支出属于无偿自愿服务行为。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热心于集体事业的人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他的无私奉献精神理应得到每个同行驴友的肯定和尊重,也应当得到我们每个公民的学习。同行的十人在这次活动中仍然享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甲的发帖倡议及负责保管、支付共同费用的热心行为而认定他就是活动的组织者,更不应当据此认定其应当为同行他人的安全负有主要保障义务。

2 出发前签订的“责任自负”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符合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三点的民事行为即为合法有效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一般情况下,同行驴友的协议均符合以上要求。

3 同行其它驴友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们都应当明白。

4 如果因为旅行中网友丁错误地建议大家将宿营地选择在河床 上,由于河水暴涨,将丙淹死或者过夜时因为没有安排人值夜,半夜野兽伤丙,活动的倡议者甲或者“狗头军师”丁是否因此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甲或丁在此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责任,理由如前所述,丁关于宿营地的提议也是出于善意,性质上也仅仅是个建议,没有安排人值夜是甲的过失,同时也是其它每个驴友的过失,其他任何驴友都具有否定不当建议和提出更好建议的权利和义务。其没能提出更好的建议,即是认可和同意了丁的提议,其应当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我们再来假设一种情况:出发前大家签订有AA制协议,如果大家的集资款支付旅行费用后仍有结余,能否据此认定为活动的倡议者和费用保管者甲的行为即是赢利性质?答案是否定的,认定集资行为是否具有盈利性质,应当以集资前大家对该行为的性质理解为准而不应以活动后资金是否有结余为准。举例来说,如果集资时大家即已明确知道该活动属于AA制,那么就不能因为活动资金有结余而将共约出游的行为认定为盈利性质,大家可以依约向甲要求返回各自应得的结余资金。同理,如果集资时大家即已知道该次活动属于盈利性质,那么即使活动组织者实际亏损了,其也应当自行承担亏损,并应当为自己的盈利性质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的讨论并不等于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们出行前签订了费用实行AA制及“自己责任自己负责”的协议,同行驴友就可以对出行中受伤害的驴友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根据社会公德的要求,相约同行的驴友负有团结互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有人处于危难的情形下即成为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最常见的即为施救和通知义务。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南宁市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驴友手手意外身亡一案的一审判决能否使人信服。

为了能使大家心情放松的愉快出行,在此我想给以后打算相约旅行的驴友提以下几个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1 出行前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户外运动知识,避免成为一个“除了不缺勇气,其他什么都缺”的“笨驴”。

2 出行前每人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3 出行前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协议,并由同行驴友的所有近亲属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