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不得要求返还,除非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

  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相反,受赠人有权要求补办过户手续。除非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

  如果既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产征并实际让受赠人居住,则可以要求返还,除非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至于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矛盾之处和法理梳理问题,可以在本网站搜索阅读王世其律师《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赠与物交付和赠与合同撤销之间的关系》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