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