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某某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但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另一方外出打工,由此提出离婚的,而不是本条的立法本意。要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