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件的代理如何聘请专业律师

专利诉讼是极为专业的诉讼案件,专业技术问题与法律交集,专业技术问题是前提,没有一定的理工基础做支撑,很难理解和把握涉案专利技术问题,不是所有执业律师能够胜任。当遇到专利诉讼案件时,在万千律师中能否选择专业律师将很大程度决定案件成与败。

1、律师是否熟知专利诉讼案件程序

代理被告的专利诉讼案件,该案委托人起先委托了律师甲,因甲接受代理后案件无实质性的应诉措施,委托人遂与甲解除委托找到律师乙。当律师乙介入案件后,发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律师甲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专利无效审查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通常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如果擅于运用、分析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2、律师是否具备基本专利检索的能力

因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专利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专利,而很多专利权人故意滥用专利,向所谓的专利侵权人提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基本的专利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性检索等。尤其是专利性检索,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定中止诉讼,为申请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3、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相关信息

在另一专利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丙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专利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被告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4、律师是否承办过专利无效申请案

如前述,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这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否具备该专业能力。此权利人更多会另行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宣告专利无效审查的案件。是熟谙专利技术的律师代理专利诉讼,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另行聘请的专利代理人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5、其他

在专利诉讼中,作为专利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下会在起诉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首先,专利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专利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专利稳定性。

律师行业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这是市场专业化使然,收入年逾几百万的证券律师未必就是适合你案件的最佳律师,诉讼如战争,“天时地利人和”方能胜诉,选择正确的专利诉讼律师至少具备了“人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