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辽宁省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
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