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恢复原状优先

吴安心

6月19日上午12时,以福建省龙岩市水土保持学会、连城县林业局为原告的非法采矿致生态环境破坏公益诉讼案在龙岩市连城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黄永华等11人依法赔偿生态破坏修复工程费用633672.69元(中新网报道)。该案是新《环保法》修订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都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个结果在现阶段已经很让人满意了。但是,长远一点考虑,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如果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能够修复的,诉讼请求应当恢复原状优先。

赔偿损失乍看干净利落地把很多问题一揽子解决了,但认真琢磨一下,诉讼请求只提赔偿损失还是有很多弊端的。首先,长期趋势下的通胀可能性或致费用短缺。通常来说修复工程工期都比较长,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工程价格涨势不歇,判赔固定费用可能无法满足长期修复需要。除了土石工程、污染源清除等短线工程外,还有恢复生态植被、污染土壤和水体修复等长线工程。单举黄土高原地区高速公路生态护坡植被恢复为例,监测周期至少三年。监测期养护补植施工费用不菲。如修复工程后期工程款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恢复原状优先因工程价格上涨出缺,工程难免有烂尾之虞。

其次,修复工程费的使用事前事中可能缺乏有效监管。修复工程设计、发包、施工、验收等环节处处需要有效监管。如果由对环境和生态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原告支配运用修复工程费的,有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这块香饽饽,保不准出现主管行政机关平时疏于行政执法,等出了问题又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趋之若鹜甚至专门放水养鱼的反常现象。再有,竣工验收环节,委托哪些机构竣工验收?检测哪些项目?这都是可做“文章”的地方

还有一种可能性,如果由民间NGO原告支配运用修复工程费的,鉴于民间自治组织在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实践尤其是监督管理上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工程费的支配运用监管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为防止以上弊端,诉讼请求可以恢复原状优先。判决恢复原状的,原告只负责修复工程竣工验收,不负责工程实施,不用考虑修复工程费用高低,工期长短。再有,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可以参与到修复工程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全程监管。修复工程设计、发包、施工、验收等通过法院发包委托施工单位代履行完成,竣工后交原告验收。原告除竣工验收外,也可日常对代履行施工单位施工节点全程监督。

最后,诉讼请求除了以恢复原状优先,还要辅之以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破坏期间损失为次。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到恢复原状期间,还有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破坏损失,此为期间损失,同样应由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可用于异地替代性营林植被、土地整理和水源开发等,填补环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