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的一般形式是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此类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简单,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必须履行其用人单位的职责,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时);二是企业和员工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认可并支付了报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同样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也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所用职责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在劳务输出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劳务输出关系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为用工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或因用工单位原因而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而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务人员的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也就是劳务输入单位,指需要用工并接受劳务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的劳动的单位;劳动者也称务工人员,指被劳务公司派出到实际的用工单位从事劳务的人员。

在劳务输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种是平等民事主体,一般是两个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到实际的用工单位时,双方签订“用工合同”、“劳务合作协议”或“劳务输出合同”,劳务公司和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便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输出,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劳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一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输出中,劳动者和劳务输出方即劳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劳务输入方即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公司虽然将务工者派出到其他企业工作,但只是工作的地点被安排在用工企业,劳动者实际上仍然是为劳务公司劳动。劳动者仍然是劳务输出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要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劳务输出中,劳动者的考勤等管理工作一般是由输入单位直接进行的,但用工单位是依据和劳务输出公司的约定,在劳务公司的授权下代理实施管理权的,考勤的结果最终要反馈给劳务公司,作为将来支付工资的依据。在劳动者被输入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后,为了工作的方便,用工单位一般也会给务工者发放临时工作证、上岗证等证件,但上述证件不能作为务工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劳务输出中,用工单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提取了相应管理费用后,直接发放到劳动者个人手中。用工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务工者支付报酬,但经劳务公司授权直接发放的除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输出)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有开展劳务输出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劳动保障工作经验,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有效上岗证书。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即拥有了独立的用工资质,才能从事向外输出劳务的业务。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未经依法登记,不具有独立用人资质的单位将劳动者输出到其他企业,则即使劳务输出方与输入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是用工单位(输入方),而不是输出方,在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就应当向输入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