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行为的瑕疵不足以撤销
张玖霞 张 杰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温县支行于2001年6月29日、7月31日分别与温县怡光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都是由第三人河南怡光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怡光家具公司)、温县花生制品厂用单位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到被告温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抵押权证。原告的资产部客户经理张二保经办了前述借款手续的抵押登记。2007年3月初,张二保与怡光家具公司协商后,后者同意归还原告20万元及2000元利息,但条件是将其在原告处抵押的两个房产证还回。张二保经请示其领导同意后,按原告内部的规章制度及操作办法,将怡光家具公司在原告处抵押的两个房产证及两个抵押权证取出后,一同到被告处办理了注销登记。11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作出的房地产抵押权利证书进行注销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未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张二保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评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他项权利是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他项权利登记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种。本案是一起不服房产管理部门注销他项权利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有两个关键点:
1.张二保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2001年原告与两个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后,由原告的资产部客户经理张二保持相关文件到被告处进行了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了抵押权证。那么,在去被告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仍是作为原告客户部经理的张二保手持抵押权证原件等需提交的主要文件到被告处办理。虽然,张二保未提交委托书,但从证据上看,其取出本案两份抵押权证原件办理注销登记时履行了银行内部相应的程序,因此,张二保的行为应认定属于职务行为。
2.被告的注销行为是存在瑕疵,还是程序存在错误?
张二保手持抵押权证原件等主要文件在去被告处办理注销登记时,虽未提交委托书,但因办理权利登记时就是张二保去办理的,被告的工作人员从主观意识上认定张二保是履行职务是符合人的正常思维逻辑的。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将被告的行为认为是存在瑕疵,且这种瑕疵不足以导致将被告的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推翻,因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