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要说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公民和法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说白了就是,你在购买商品时或者在接受服务时,都要与经营者发生买和卖、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

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种生产资料、劳动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在吃、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作为特殊情形,也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是一部关于消费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自然就包含了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是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第二是经营者都有哪些义务;第三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体都有哪些方面;第四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广大的消费者,最关心的恐怕就是当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才能利用这部法律尽可能地保护自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双倍赔偿。

那么,在日常消费中,究竟在 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法律上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行为。根据这样的描述,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一下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或服务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欺诈消费者 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或服务时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 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