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深圳工作,2014年因在在路边接到开发商派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被带往惠州大亚湾某楼盘看房,张小姐到了楼盘处后,经销售人员极力推荐,张小姐于当天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认定定金人民币2万元,约定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产,此后张小姐又前往被告处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3万元,合计支付款项人民币15万元,后张小姐因没有惠州社保及纳税缴交记录,银行未通过其贷款申请。此后,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作为商品房开发企业,明知张小姐属于限贷范围,无法办理惠州地区贷款,双方在张小姐无惠州地区贷款资质的情况下,约定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终履行的终止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据此判决开发商将全部款项退还给张小姐,并加付银行贷款利息。

律师提醒:20104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住房贷款,购房人在购房时应了解相关政策,以免陷入纠纷,开发商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应提醒购房者注意贷款资格问题,更不得在消费者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诱导购房者交付定金、首付款,及诱导购房者提供假纳税、社保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否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首付款,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