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汉中市挖掘机维修合同纠纷一案随感 昨日在外出差,接到当事人信息,在汉中市代理的维修合同一案二审终审判决再为我方当事人降低3万元经济损失,回想本案感触颇多,2012年最开始接受咨询时,看了对方的起诉状起诉我方20万,初步分析我方有一定的过错,维修合同签订的也很不规范,认为原告的诉讼策略及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并且原告的证据提交的也很不规范。正式接受案件仔细分析后,只要我方积极在证据上应对还是存在很大的反败为胜的可能。之后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互配合及时地在举证期限内收集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在汉中开庭,对方请的是一位非专职律师的法律硕士出庭起诉,举证质证时因对方没有实际经验,举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都欠缺,后调解不能达成,延期开庭,按理说法庭其实也是给对方一次喘息的机会,但对方没有把握住。再次开庭时对方补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可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关做出。我方质证时提出该证据不具合法性,戏剧性的是判决时一审居然认定该证据并将我方调解时愿意给对方2万元的观点综合一起判决我方承担8万元赔偿款。后我方不服认为程序违法依法上诉,上诉后对方一直不领上诉状,导致此案无法送达拖延近一年,2013年10月再次开庭,对方更换一位兰州的专职律师,对方也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开庭后,法官建议调解解决,但因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今接到判决,二审经过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再次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损失3万元,最终给对方赔偿4万余元。
其实本案被告损失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正是应证了 那句话,"法律的事实不是客观的事实",通俗的讲就是诉讼“证据为王”,
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律师要做的应该是在证据上下功夫,我们从安康到汉中,对方从甘肃到汉中,可以说都不占天时地利人和,同时被告不懂法,不知道《合同法》规定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自己应当积极采取避免扩大损失,否则,法律对扩大的损失是不能支持的,对方可能也不服气,但是这难道不是更能警醒我们作为代理人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