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期限分别为: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或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所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然依据。当事人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映来纠正,上级机关经过复核,认定有错误得,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院认定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
另外,可以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实不妥的,不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事实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