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男士因情感纠葛引发名誉权纠纷
作者: 刘苑薇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卢先生将范先生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范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停止侵害,书面向卢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卢先生精神损失费、公证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1.3万余元的判决。
卢先生与范先生原均为一同公司的员工,且在同一部门工作。范先生离开公司后向卢先生及卢先生的同事、前妻的邮箱发送了大量恐吓、辱骂、诋毁及污蔑性质的邮件,并向卢所在单位、儿子所在学校拨打骚扰电话。2011年1月9日,卢先生因范先生疯狂骚扰其一事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范称卢与其在国外出差期间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对其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卢答应给其看病,却拖着不履行诺言,所以给卢先生、卢的前妻、卢的儿子发威胁短信。当天,范先生书面《检查》,向卢先生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做类似事情。同年3月14日,范在派出所认可自2010年12月9日开始,向卢先生、卢的儿子、前妻及卢的同事、同学发信息、发电子邮件,谩骂、诋毁卢先生、卢的儿子及前妻,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当日,公安部门基于范以给卢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干扰卢正常生活的事实,对范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卢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工作期间,范先生对自己产生了错误的情感,不断纠缠自己,影响自己及周围同事的正常生活。自己严词拒绝了范先生,并建议单位将范调离自己所在的部门。范离开公司后,仍继续纠缠自己。自2008年11月至今,范连接给自己及领导、同事群发数千封邮件,使用极其肮脏、污秽、恶毒的语言攻击、辱骂、嘲讽自己,诋毁自己的名誉,离间自己与领导、同事的关系,甚至诅咒、恐吓自己,致使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巨大骚扰。范以非法手段查到自己家人的住所及电话等信息,并将自己及家人的信息四处散发,严重侵害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在得不到自己联系信息情况下,范给自己家人打电话、发短信累计数百条之多。范还使用极其下流、淫秽、恶毒的语言侮辱、谩骂自己和家人,挑拨自己与家人的关系,甚至威胁恐吓自己家人,打击报复与自己有过接触的所有人。范还疯狂打电话骚扰自己前妻,给前妻单位领导打电话,散布谣言,给前妻工作政绩和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范冒充自己儿子的同学,骗取儿子在校期间的相关信息,散布各类谣言,还使用极其污秽恶毒的语言骚扰儿子就读的院系级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自己年近80的母亲,因经常半夜接到范的骚扰电话而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而住院一月余。自己的家人被迫多次更换电话。范甚至到自己及家人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住在离自己很近的旅馆,对自己及家人、邻居进行骚扰和恐吓,严重影响了自己及家人、邻居的正常生活,并对自己的名誉产生恶劣影响,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耻辱和冤屈,心灵遭受严重折磨与摧残。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和践踏了自己及家人、同事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名誉进行诋毁,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因此,起诉要求范停止以电话、短信、邮件的形式对自己及亲属进行骚扰,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共计13万余元;赔偿母亲、前妻因骚扰住院的费用及其他差旅食宿费2.9万余元。

范先生一审未进行答辩。一审中,卢先生认可与范先生为一般同事关系,并无其他关系,并否认曾承诺给范看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范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先生多次向卢先生及其家人、同事以拨打电话、发送邮件、发送短信等形式散播侮辱、贬损卢名誉的言词,干扰了卢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卢的名誉权,导致卢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卢要求范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为5000元,并无不当。因公证费为卢为保全案件证据所支出,故该笔费用应由范负担。一审法院根据卢提交的票据酌情确定交通费及住宿费数额,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