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管理须防规章制度风险

  2007-7-12 10:42:22 
 

□ 本报记者 陆占奇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的民主程序。那么,新规定会对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今天,我们请来了易才集团总裁助理翟继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曹睁、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国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赵蓓、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牛辉、SMC(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傅沛明,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此项规定展开研讨。

内部“法律” 忌独断专行

  易才集团总裁助理翟继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常被人们称为企业的内部“法律”,既强调了它的规范性,又强调了它的“内部性”。其实,规章制度的“内部性”一般只体现在其制定过程中,即主要反映用人单位的意志;就其实施过程来说,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即主要作用于员工。这也是企业规章制度过去常常被人诟病的地方:独断专行的内部“法律”往往起不到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倒经常是引发争议纠纷的“导火索”。

  《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过程中民主程序的规定,将有助于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可将其分作两个步骤执行: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协商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合法建会 规范管理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国华:为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抓紧时机建立工会,实现规范管理。对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7条中的规定,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同一个企业内3人-5人就可以成立工会筹备组组建工会。

  如果本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可以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只要是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劳动3个月以上,并且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自愿申请,承认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在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可与实际用人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除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外,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

规范程序 预防纠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曹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在公平性保障方面有着明显不同:各级法律规范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立法机关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制定、颁布并生效的,能够保证它的公平;而按照目前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对劳动者来说,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相关规定,从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的民主程序的具体形式和要求、规章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对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在国家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制定一套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摆在每一个用人单位面前的必修课。这套民主程序,应当把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和代表的权限、对一项规章制度通过与否的标准和表决形式、协商的方式以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等等具体内容,作尽可能详尽的规定。

畅通联络 共同提高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赵蓓:我们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直保持与员工沟通的渠道,以保证职工的意见能在规章制度中有所体现。这样的沟通渠道至少有3个,如:企业内部的网上论坛、企业内部的品质改善系统以及工会。员工可以选择通过3个沟通渠道中的任何一个发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每半年进行一次员工满意度调查活动,征求员工对公司管理、福利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得到及时的改进和完善。

利益分享 和谐发展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牛辉:《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上的这种变化,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薪酬制度》、《奖惩制度》和《休假制度》等规章时,从过去制度政策的单方制定实施转变成为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制定;规章制度从过去绝大多数条款保护企业利益逐渐向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兼顾转化;企业现行各项规章制度面临整体修订时,必须通过工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之后才能协商确定。在员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加大。

  因此,为应对《劳动合同法》,企业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在制度制定和修订时,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兼顾员工利益;企业与工会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避免因误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主动适应 提升效率

  SMC(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傅沛明: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就能作为企业日常行为指导的依据,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现行的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在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而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当然,新规定能让员工更充分的体会到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帮助他们更好的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实现从以往的被动接受到今后的主动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转变。但是,对员工人数较多和工作地点较为分散的企业(我们在全国有几十个分支机构),按新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如何提高效率是个关键问题。因此,该条款的出台,要求企业加强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主动适应新规定的要求。


主持人语: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产生重要影响,从方方面面影响着员工管理活动,一些传统的员工管理方法将因此经受冲击。因此,重塑管理理念,改善管理方法,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既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规避管理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

  从本期开始,《管理锦囊》栏目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展开专题讨论,聘请相关专家、学者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起解析员工管理难题,探讨解决问题方法,分享成功经验,提高管理效率。欢迎读者朋友关注参与我们的讨论,期盼您的精彩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