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签定因医院、医学会本来就是一家人,被人们称为“手足签定”。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签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是不是人们在现有体制下就别无出路了,我认为做这样的结论还早,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我办的一件医疗事故案件可能会给您一点启示。

68岁的刘大爷因憋气、呼吸困难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大爷病情为右声带麻痹,2度吸入性呼吸困难。转天,医院对刘大爷爷施行气管切开术,术后对症治疗,恢复顺利。当月刘大爷带管出院。半年后,刘大爷因“喉麻痹音哑,气管切开术后出血”再次入住某院。Ct检查显示刘大爷病情为喉癌,医院遂拟行进一步纤维喉镜检查取病理。刘大爷及及家属对此均未同意,并于3天后出院。去年63日刘大爷因喉癌病故。刘大爷之子刘某由此认为某医院医务人员违反治疗规范及常规,在治疗中过失地造成其父病情无法治愈,并且产生病情恶化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后经两家机构鉴定,结论均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无奈,刘某找到我,请求我为其主张公道。我认真分析了刘某提供的证据,向刘某提出了我的诉讼方案,刘某完全接受。于是我于今年2月份代理刘某起诉了某医院。诉讼中我进一步代理刘某向法院申请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与刘某之父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数周后,鉴定结果出来,证实某医院对刘某之父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过错与刘某之父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我向法院提出,在原告之父刘大爷拍摄胸片排除了肺部和纵隔的肿瘤之后,应进行对喉部病变诊断非常重要的纤维喉镜检查,但某医院却使用了观察患者声带活动的动态喉镜检查,这不是诊断喉部疾病的首选检查方法。而且,从刘大爷气管切开到进行ct检查,怀疑为“喉癌”的8个月中,医院没有考虑做必要的鉴别诊断及相关处理,对刘大爷的几次复查均无颈部触诊和淋巴结的检查记录,从而使其失去了宝贵的治疗时机。刘大爷病情被论断为喉癌后,院方对病情解释不够,也未积极将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清楚,以至患者出院,且出院前病程记录上也没有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签字。故某医院应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刘某接到判决后激动的不知如何表达对律师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