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不同于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从文字意义上理解,责任有两层含义:一层是说,份内应该做的事;另一层是说,没有做好份内的事应承担的后果。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另一层是如果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自己的主张得不到证明,有可能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如果提出事实,就要提供证据,否则,其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对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即对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有关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一般人员不能查阅,只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才能查阅。这样一类证据,就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调查收集。这意味着在证据的提供上,立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承担对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责为补充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