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厂工人田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8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田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90年12月经人介绍,田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田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干涉下,田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领居劝说,但田某儿女仍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田某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田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田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田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从田某与子女这种特殊关系的角度考虑,可先找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导出面做子女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们应该可以理解支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和支持。 ——自2005年7月4日《恩施晚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