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的同时,涉及信用卡的诈骗罪也越来越多,在今天一天的时间里,就有两个人咨询我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情,由此可见一斑。下面就介绍一下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2013822,**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该行信用卡持有人李某在该银行某支行申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使用该信用卡后拒不还款,并对于银行方面多次催缴透支欠款置之不理。截至报案日,该张信用卡共发生透支欠款120280.51元。

经侦支队侦查员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39岁,初中文化。李某平日在高新区某美食广场打工,同时还在普湾新区某小区内开了一间超市,而他的信用卡透支资金主要就是用在该超市的进货上。经查,由于新建小区入住人员较少,李某的超市经营惨淡直至亏损停业,导致其信用卡欠款一直未能还清。李某心想只要以后有机会把信用卡透支欠款还清,或不定期往信用卡里还部分欠款就没啥大事,所以他对公安机关的传唤一直不配合,并藏匿不见。

去年827日,我市公安机关将李某信用卡诈骗案正式立案展开侦查。民警多次在电话中与李某沟通,同时对其亲属、朋友、同事进行思想开导。828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表示会尽早将信用卡欠款还清。

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投案自首后的积极表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去年829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据悉,现该案已于去年94日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下面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定义、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以及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人的一生会面对很多的诱惑,也会经历太多的困难与挫折,不管是什么情况,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最正确的决定,保证自己的人生路不会出现弯曲和差错。面对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和克制。花出去的钱都是你的债,是要还的,如果不能还,那你最后要承受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