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田某问:表弟王某于今年10月12日酒后驾驶同学李某的轿车外出,朋友张某在明知王某已喝酒的情况下仍乘坐王某所驾车一并外出。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上下雨路滑,王某临危处理不当,致轿车撞上路边大树,造成张某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车辆受损、王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请问,乘车人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张某是否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安答:本案的焦点是乘车人在明知驾车人已经是喝酒的情况下驾车,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乘车人是否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对本案的发生驾车人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同时在下雨路滑的情况下又快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车主李某明知王某已经饮酒,仍让王某驾车,亦有过错。 而张某乘车的行为系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即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行事的行为。在自甘冒险行为中,受害人对于加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是已经预见到了的。本案中乘车人张某明知王某酒后驾车属违法违章行为,其此时的驾车行为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却仍然乘坐,因而造成自身的不利后果(五级伤残)亦有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对乘车人张某因本案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驾车人王某、车主李某、乘车人张某自己三方各承担一部分。 ________2004年12月27日《恩施晚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