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11月,被告人闫某以某建筑公司经理的身份,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伪造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谎称与该公司签订在阳光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的工程,想将该工程转包出去。在闫某的游说下,董某同意承包。与此同时,闫某让董某预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董某当场支付该笔款项。201312月,闫某拿出“某建筑公司”公章与董某签订一份《阳光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合同》,随后被告人闫某以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再从董某手中骗取现金7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所温馨提示:

针对合同诈骗出现的新特点,请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应通过企业信息网站检索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行骗。

2.对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要认清

一般而言,合同公证的内容,只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心,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应多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

4.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本平台发布的图片以及文章,部分来源于网络,目的是为了进行法律研究、普法宣传。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删除。对文章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请您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