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其所调整的对象是: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执行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1)法释【2001】14号

(1)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法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最为定案依据;

(5)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2)法释【2006】6号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争议,不受申请仲裁期限的限制;

(3)有工资欠条的,可直接起诉,按民事纠纷处理;

(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纠纷;

(5)劳动合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3)法释【2010】12号

(1)用人单位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劳动协议的补充。

4)法释【2013】4号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2)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竞业限制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配套的法律、法规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95-1-1)

1)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需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4)对患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一年人提出;

3)仲裁为终局裁决的规定;且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内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裁决;

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1-1)

1)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调解不成的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诉当事人申请仲裁。

6、工伤保险条例(2004-1-1——2011-1-1)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3)故意犯罪的、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5)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统一为全国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6)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7、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1-1)

1)职工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的、收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共出被感染疫病的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给承担50%;

3)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2003-2-1)

1)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574元、468元、340元/月;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

9、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1-1)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吉林省女职工计划生育、产期检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正常分娩的1500元,非正常分娩的2800元);

3)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定额补贴标准的50%支付。

1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1)一级伤残的赔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的14倍,三级的12倍,四级的10倍,五级的8倍,六级的6倍,七级的4倍,八级的3倍,九级的2倍, 十级的1倍;

2)造成死亡的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11、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5-1)

1)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5天);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月工作日(20.83天/月)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4)加班(休息日工作:200%)、加点(延长工作时间:150%)。

12、全国年节放假办法(2008-1-1)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如遇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费(部分放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

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5天,10天,15天;

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每天应支付日工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5-1-1)

1)长春、吉林市区为1320元/月,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1220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1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对应:11.5、10.5、9.5元/小时;

2)吉林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修改决定

15、劳动合同法(2008-1-1)

劳动合同法是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扩展,从而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其主要内容是:

1)用工单位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2)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程序合规、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除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和违反保密义务支付违约金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法定期间的,应当支付赔偿金,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加班应征求工会意见和与劳动者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9)合同期满,除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不超过12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2)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超过4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付赔偿金的几种情形;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竟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1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1)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只支付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且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变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在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13种情形,用人单位有14种情形;

7)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8)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1)主要是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做出了新的修改;

2)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