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陈老汉与妻子孙某(已故)育有三子三女,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陈老汉诉至法院,要求五名健在的子女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庭审中,三名被告均辩称其已年满6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承担赡养义务。对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医疗水平的提高,老人的人均寿命逐年延长。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规定,赡养人为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员。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判断赡养人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应当综合考虑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行为能力等因素,子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具备赡养能力,依然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三名被告虽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均有退休收入,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故达法定退休年龄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且对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经济上供养,还包含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陈老汉已达法定赡养年龄,且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要求五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合法有据。

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